10月17日,工信部、财务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在北京联合组织召开《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宣贯会,以进一步宣传、贯彻双积分政策对于我国汽车产业的指导性作用,该办法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旨在建立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市场化长效机制。
《积分办法》自9月27日正式出台后,就引发国内外行业人士的广泛关注,在17日的宣贯会上,辛国斌表示,汽车产业是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支撑,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双双突破2800万辆,连续8年位居全球第一。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交通、能源与环境带来了严峻的压力。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已成为推动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
工信部副部长 辛国斌
辛国斌指出,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成绩很大,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推动产业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积分办法》创新性提出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双积分”并行管理机制,兼顾了传统汽车节能水平提升与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既充分吸收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也充分考虑了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现状,必将有效促进我国汽车产业节能减排和转型升级。
另外,会议安排专家对《积分办法》政策要点、行业影响等进行了解读,其中有以下要点:
一、车型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定义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一致;不含低速电动车产品。范围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2014)中传统能源车一致。
二、企业主体
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包括自主企业和合资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从境外进口、在境内销售)——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供应企业和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供应企业。
三、积分平台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编者注:“附件一”指的是《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
四、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主体与产生方式
第七条 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八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五、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
第九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1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的,按照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开计算。
六、核算数量确认
第十一条 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的、用于境内销售的乘用车实际产量核算。
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进口用于境内销售的、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数量核算。
七、燃料消耗量积分计算方法
八、小规模企业积分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九、积分核算主体与产生方式
第十三条 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十四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之间的差额。
实际值高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低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十、实际值与达标值计算方式
第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各车型的积分与该车型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第十六条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传统能源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十一、积分报告和公示流程
十二、积分规则和抵偿要求
十三、间接持股说明
间接持股认定: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原则上,间接持股比例计算时仅允许跨一个企业层级。
十四、调整计划提交
第三十五条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使本年度预期产生的正积分能够抵偿其尚未抵偿的负积分。
十五、行政处罚流程图
十六、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纯电动车积分技术条件
1、对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工况法)不低于100km,且按整备质量(m,kg)不同,纯电动乘用车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kW•h /100km)满足条件一、但是不满足条件二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1倍计算;满足条件二的,按照1.2倍计算。其余车型按照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条件一:m≤1000时,Y≤0.014×m+0.5;1000<m≤1600时, Y≤0.012×m+2.5;m>1600时,Y≤0.005×m+13.7。
条件二:m≤1000时,Y≤0.0098×m+0.35;1000<m≤1600时, Y≤0.0084×m+1.75;m>1600时,Y≤0.0035×m+9.59。
插电式混合动力车积分技术条件
2、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不低于50km。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不满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其条件B试验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14)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比例不小于70%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在80公里以上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其条件A试验电能消耗量应当满足纯电动乘用车条件一的要求;不满足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燃料电池车积分技术条件
3、燃料电池乘用车续驶里程不低于300km,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并且不小于10kW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型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 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十七、积分政策实施影响
政策实施促进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协同发展
▲油耗积分合规带动下,各项典型节能技术普及率不断升高,以降低单车油耗。
▲仅考虑满足新能源积分考核要求,截至2020年行业可累计生产新能源乘用车达380万辆,考虑新能源商用车稳步发展即可实现行业500万辆新能源汽车规划目标。
政策实施期间社会收益
▲在政策要求下,传统能源与新能源汽车协同发展,可实现2020年5.0L/100km行业油耗目标。
▲2018-2020年政策实施期间,预计可累计减少CO2排放6000万吨。
除了宣贯会上对《积分办法》几个要点做了进一步的解读,早双积分政策出台之时,工信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对该办法的制定以及实施进行了解读,下面随盖世汽车一起回顾如下: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是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截至2016年底,我国汽车保有量达到1.94亿辆,车用汽柴油占全国汽柴油消费70%以上。为了缓解能源与环境压力,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支持政策,对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借鉴美欧等国家汽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管理法规的立法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汽车产业实际,亟需制定《办法》,以规范和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李克强总理强调,加快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是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务院印发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研究实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制度,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长效机制。
问:《办法》制定的主要思路是什么?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2014年,我部启动了《办法》研究起草工作。《办法》起草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思路:一是协同推进,同时设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两种积分,实现节能降耗和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两个目标。二是市场导向,建立积分交易机制,由企业自主确定负积分抵偿方式,政府主要发挥顶层设计、监督管理等作用。三是平等对待,实行统一的积分核算规则。
在起草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一是认真研究了国外相关制度,多次组织对《办法》进行研讨,修改完善了有关制度。二是赴有关企业进行了调研,多次组织汽车行业组织、企业和专家进行了研讨。三是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的意见。四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公众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建议。五是向世贸组织进行了WTO/TBT通报,对外通报期间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有关企业、协会等的意见。结合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研究完善了有关制度,形成了《办法(草案)》。
2017年9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公布了《办法》。
问: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办法》的主要意见、建议有哪些?
答: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征求了有关部门、企业、专家和协会等的意见,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关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性建议,涉及尽快实行积分管理、放宽有关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适当延长企业提交负积分抵偿报告的时间、明确企业提交不实数据的责任等。
对于相关方面的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听取了有关企业、协会等的意见,并结合产业实际对《办法》有关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完善。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办法》共八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积分核算制度和积分管理平台。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作为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企业通过该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
(二)明确积分核算方法。《办法》规定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方法,明确了与积分核算相关的实际值、达标值、目标值等指标的核算方式。
(三)有条件地放宽小规模企业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鉴于小规模企业不具备规模优势、降低油耗难度大,结合我国实际及国外经验,《办法》对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以及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其中,对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暂不实施积分核算。
(四)设立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门槛。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是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的重要参数。《办法》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积分比例要求,其中:2019、2020年度的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积分比例要求另行公布。
(五)实行积分并行管理。一是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中,正积分可以按照80%或者90%的比例结转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在关联企业间转让;负积分抵偿归零的方式包括:使用本企业结转或者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使用本企业产生或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二是新能源汽车积分中,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结转(2019年度的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负积分可以采取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三是负积分抵偿方面,应当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后9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六)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商务、海关、质检等部门对积分进行核查,并发布积分核算情况年度报告。建立乘用车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要求企业提交信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示;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数据、提交积分报告,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企业进行通报。同时,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积分管理的经济措施。
辛国斌强调,《积分办法》意义深远、作用重大,相关部门和有关各方要加强沟通协作,狠抓贯彻落实。企业是落实《积分办法》的主体,要落实主体责任,坚定不移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步伐;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和支撑作用,当好参谋助手,积极建言献策;政府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积分办法》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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