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表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公告称,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公告指出,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原文
2017年第17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三、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附件1)。
(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附件2)。
(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附件3)。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条件。
四、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附件4),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税务总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
五、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六、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列入《目录》车型资格的企业,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已销售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七、从事《目录》申请报告审查、审核,办理免税审核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2.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3.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请报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1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单位: km
类 别 | 乘用车 | 客车 | 货车 | 专用车 | 测试方法 | ||||
纯电动 | ≥100 | ≥200 | ≥80 | ≥80 | M1、N1类采用工况法,其他暂采用40km/h等速法。 | ||||
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 | ≥50(工况法) | ≥50 | ≥50 | ≥50 | M1、N1类采用工况法或60km/h等速法,其他暂采用40km/h等速法。 | ||||
≥70(等速法) | |||||||||
燃料电池 | ≥300 | ≥300 | ≥300 | ≥300 | M1、N1类采用工况法,其他暂采用40km/h等速法。 |
注:1.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无纯电动续驶里程要求。
2. M1类是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N1类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
2.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5Wh/kg。
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kg时,Y≤0.014×m+0.5;1000<m≤1600kg时, Y≤0.012×m+2.5;m>1600kg时,Y≤0.005×m+13.7。
4.工况纯电续驶里程低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B状态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70%。工况纯电续驶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状态百公里耗电量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能量密度要高于9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要高于40%。
四、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5Wh/kg。
2.纯电动货车、运输类专用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49Wh/km·kg,其他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10kWh。
五、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乘用车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小于10kW,商用车不小于30kW。
附件2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名称 | 标准号 | 备注 |
1 | 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池 | GB/T 18333.2-2015 | 6.2.4、6.3.4 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
车用超级电容器 | QC/T 741-2014 | |||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T 31484-2015 |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 ||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T 31485-2015 |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 ||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T 31486-2015 | |||
储能装置 |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 GB/T 31467.3-2015 |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 |
(电池包) | ||||
储能装置(单体、模块、电池包) | 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 | GB/T 34014-2017 | 实施时间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要求时间为准。 | |
2 | 电机及控制器 |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1部分:技术条件 | GB/T 18488.1-2015 |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 |
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 ||||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 GB/T 18488.2-2015 |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 ||
3 | 电动汽车安全 |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 GB/T 18384.1-2015 |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 ||||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 ||||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 GB/T 18384.2-2015 |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 ||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 ||||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 GB/T 18384.3-2015 |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 ||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 ||||
9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 GB/T 24549-2009 | |||
4 | 电磁场辐射 |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 | GB/T 18387-2008 | |
5 | 电动汽车操纵件 | 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 GB/T 4094.2-2005 | |
6 | 电动汽车仪表 | 电动汽车用仪表 | GB/T 19836-2005 | 4.2电磁兼容试验结合GB/T 18387-2008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进行。 |
7 | 能耗 |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 GB/T 18386-2005 | |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 GB/T 19753-2013 | |||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 GB/T 19754-2015 | |||
8 | 排放 |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 | GB 19755-2016 | |
9 | 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 GB/T 24552-2009 |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
10 | 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 |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 GB/T 28382-2012 | |
11 | 燃料电池发动机 |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 GB/T 24554-2009 | |
12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 GB/T 26779-2011 | |
13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技术要求 | GB/T 26990-2011 |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试验方法 | GB/T 29126-2012 | |||
14 |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 | GB/T 20234.1-2015 | |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 GB/T 20234.2-2015 | |||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 GB/T 20234.3-2015 | |||
15 | 通信协议 |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 GB/T 27930-2015 | |
16 | 碰撞后安全要求 |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 GB/T 31498-2015 | 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
17 |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 QC/T 838-2010 |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
18 |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 |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 GB/T 32694-2016 | |
19 |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 GB/T 32960.2-2016 | |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 GB/T 32960.3-2016 | |||
20 | 定型试验 |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 GB/T 18388-2005 |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 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 |
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 ||||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 GB/T 19750-2005 | |||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 QC/T 925-2013 | |||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 GB/T 18385-2005 | |||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 GB/T 19752-2005 |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 ||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 GB/T 26991-2011 |
注:本目录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企业要求
提出申请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
2.企业应当持续满足生产一致性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3.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以及索赔处理等内容,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4.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5.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6.对企业已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应提交产品事故检测报告、后续改进措施等材料,完善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保障体系。
附件4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区)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指 南
一、本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承诺书、已销售产品安全事故情况说明、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网点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车型基本情况五份材料,其中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承诺书、已销售产品安全事故情况说明、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网点须于首次申请前提交正式书面材料(一式三份),获得审核通过后,如上述情况没有变更,则不需重新提交。《目录》申请车型基本情况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提交。
二、首次申报须同时提交企业工商登记文件、营业执照、企业相关人员从事《目录》申报工作的委托书、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进口经销企业产品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进口许可证明复印件。
三、提交资料审核通过后,企业将获得“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申报账户。
四、企业获得申报账户后,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目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车型信息。
五、进口新能源汽车车型申请列入《目录》的,须提交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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