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开放40周年纪念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今天发布第22号令,颁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该规定最为让人关注的是对于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权的进一步放松。
在该规定中有表述称,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对于这一规定,有不少评论人士认为束缚造车新势力的生产资质问题,意味着彻底取消。
而在这之前,不少造车新军要么通过代工与传统车企合作,要么通过购买,像昨天李想创办的车和家通过6.5亿购买了重庆力帆汽车的全部股权,更早如拜腾通过一汽集团实现生产资质。
有评论称,这一纸新规莫不是让李想买重庆力帆汽车的6.5个亿白花了?
不过如何解读这一政策是否意味着生产资质完全放开,各界观点并不致。
有业内人士指出,电动汽车初创企业的资质事实上存在两个,一个来自工信部, 一个来自发改委。
按照由工信部和发改委联合在2015年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要求,新建车企要想获得纯电动汽车生产资质首先需要获得发改委对该项目的审批核准,在发改委审批完之后,获批企业还要通过工信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考核,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完成这一步即是正式获得了纯电动汽车的生产资质。
这一规定一度被认为是发改委和工信部“双认证”的纯电动汽车生产资质。
这所谓的双认证可以解释为,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为开工建厂放行;而工信部负责产品核准,批准上市销售。
例如前途汽车即发布过自己是第一家获得这双证的新造车企业。
今天发改委发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事实上是取消了发改委和各省级政府对该项目的审批权,变其为备案制。
这有点像中国证监会对新创公司IPO从审核制向备案制改革的大方向,只是这一步,证监会喊了很多年一直不敢真正放开。
那么发改委的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取消了第一道门槛呢?
事实上如果阅读《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原文会发现,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的设立条件不是门槛低了而是更严格了。
正常的理解应该是,国家在政策层面上进一步明确纯电动汽车的战略方向,但在电动化方面强调电池或者电动化方式的多元化,在正式文件中对于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含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智能汽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系统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一个变化是将增程式电动汽车直接归类纯电动汽车。而将燃料电池直接与纯电动汽车并列。
这对于李想的增程式电动汽车项目无疑是一个利好,可以在现有政策下直接进入纯电动汽车产品目录,这对于获得政策支持和补贴无疑是有利的。
昨天,中国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副秘书长王子冬在一次讲演中提到:“近几年来,产业内一直将政府推动的汽车纯电动化路线图误解为电池化,也就是电池驱动,这是片面的。在产业政策制度之初,即已经发解了锂电池在能量密度、续航里程上的天花板,而燃料电池本身与锂电池不同,它也是一种类似石油的燃料驱动方式。”
这的这一观点,似乎在回应12月15日,全国政协副主席、致公党中央主席、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万钢在人民日报第6版发表的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署名文章:“纯电动汽车的短板是续驶里程和充电时间,尚不能满足量大面广的远程公交、双班出租、城市物流、长途运输等市场需求。为此,应及时把产业化重点向燃料电池汽车拓展。”
万钢曾是科技部部长,此文一出,在业内引发轩然大波,有人看到了国家在现有纯电动汽车产业方向上的动摇,而倾向于氢能源等燃料电池。
不过事实上在此前几次征求意见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草稿中一直有燃料电池的一席之地。
不过,万钢在2019年迟迟未确定新的补贴政策之际,选择在人民日报发声,值得玩味。
对于中国的汽车产业路线图,管理者内部出现争论与怀疑已几乎是公开的秘密。
而此时发改委推出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虽明确了产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国际资本开放的大基调,事实上对地方政策盲目上马新能源汽车项目提高了门槛,即进一步提高纯电动车整车建厂的标准。
对于地方政策的投资冲动,在该规定第六条中专门提到: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而在第八条中,增加了“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纯电动汽车扩能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要素全、配套能力强、发展空间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省份集中。”等表述。
而在《第四章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章节,关于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的设立条件没有丝豪放松,这意味着,即便是地方政府可以备案,但备案同样是有条件的。
车和家CEO李想在朋友圈评论这一政策时说:“新的政策执行后,还没有获得生产资质的新造车企业,只允许先代工生产30000台,才有资格申请资质,建设工厂。建设工厂的前提条件是,所在省市的产能是饱和的。主要还是担心目前的严重的产能过剩的问题,其次是鼓励在市场上跑出来的企业,比如蔚来和特斯拉。”
所以对这一备案制要有准备,它可能不像我们通常理解的那样。
你还认为李想的6.5亿是白花的?
哪有这么冤大头的创业者。
而工信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考核依然是严格的。汽车产品只有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之后才可以上市售卖。
这道门槛依然尚在。
不过这一消息发布后,引发积极反响,尤其在证券市场,汽车整车板块拉涨,安凯汽车、长安汽车、中通客车均有直线拉升表现。
不过只有文字上表述的进步才可能会有之后实质上的进步,我们先接受这一步吧。
不过这一规定在电池生产的标准方面,确实进行了重新调整,像在动力电池投资方面取消了“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Wh/kg,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Wh/kg”的要求。
取消的还有“拟生产的燃料电池系统产品实车运行寿命,乘用车不小于5000小时,商用车不小于10000小时;低温冷启动能力能够满足零下25℃的需要。”
这些被取消的条款,一个明显的原因是技术进步快于政策规定。
这些过细过严过标准化的政策往往被现实打脸。
让市场发挥更多的作用吧,即便今天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应该让消费者来直接推动汽车的电动化潮流。
这几年我们关于汽车的各种政策实在是太多了。
下文我们再列一下新创电动汽车项目的条件:
第十七条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二)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第十八条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制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三)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 5 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 3 年年均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第十九条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在项目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东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
(三)主要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
2.控股的现有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3.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
(四)主要法人股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2.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万套;
3.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 3000 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 30 亿元。
第二十条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内容包括:
1.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 10 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 5000 辆;
3.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4.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一条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二条现有汽车企业异地新建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外,项目的建设规模: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商用车不低于 5000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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