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很多车主在汽车出现问题后找到汽车销售方。但是,在车主与汽车销售方沟通过程中,关于汽车质量问题的鉴定却很难。按照我国相关法律,主张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车主往往因为精力有限无法彻底鉴定。
今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车主再遇到类似问题可要求汽车销售方进行鉴定。
案例1:
营运车辆晚到两天 4S店赔偿损失
2013年6月份,四平市民顾先生在四平市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汽大众4S店订购了一辆捷达轿车,准备用做出租车营运。因为顾先生前期将出租车营运手续办理完毕,就差新车到位。
然而,到了交车的日子,顾先生从4S店得知,自己订购的轿车还没有运达。最后,顾先生在交车日期两天后才将车拿到手。正常情况下,这辆新轿车应该提前两天上路营运。那么,这两天的营运损失该咋办?
顾先生找到4S店后,相关负责人按照每天200元计算,为顾先生赔偿了营运损失。
解析:大多数情况下,非营运私家车主不会因为延迟交车要求赔偿。但是,营运车辆存在着相关损失风险,双方购车前最好就延迟交车的期限和责任问题提前明确,最好形成书面材料。
案例2:
怀疑买到修复车辆 鉴定困难无奈放弃
公主岭市民刘先生曾经有一段郁闷的购车经历。2012年,刘先生花了4万元左右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轿车到手后,刘先生并没有发现问题,车辆的性能 也没出现什么瑕疵。然而,当他开车半年后发现,轿车的问题越来越多。更让他担忧的是,他的一位从事汽修行业的好友检查车辆后发现,轿车的一些主要部件有修 复的痕迹。刘先生立即找到汽车销售方。
但是,轿车销售方让刘先生去给轿车进行专业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轿车为修复车辆,可以满足刘先生的相关要求。
“轿车本身也不太值钱,我平时还要上班,哪有那些精力去给车做鉴定去,最后我还是妥协了,把车低价卖出了。”刘先生说。
解析: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改了原有规定,改为“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车主怀疑车辆有质量问题时,可要求汽车销售方进行技术鉴定。如果最后显示责任为汽车销售方,汽车销售方承担相关费用。
另外,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主张的赔偿额度由原来的“退一赔一”提高到“退一赔三”,而且还规定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作为最低标准。按照新规定,如果修复车辆情况属实,刘先生最后可要求汽车销售方3倍赔偿。
案例3:
人为原因造成车损 4S店举证明确责任
去年春季,四平市民高先生为妻子购买了一辆高尔夫轿车,他需要用车的时候偶尔也开一开。一天,高先生开车后遭遇一次刮碰事故,导致车漆受损。他担心妻子唠叨,暗地里去修配厂将车修好。没想到,他的妻子发现后,以为原车出现问题,找到4S店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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