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驾网 2023-11-21 11:13
L3级自动驾驶车辆可以合法上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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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落地,量产版L3和L4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即将上路。

盛传许久的L3级自动驾驶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通知终于来了!


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四部门正式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去年11月,《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今天,试点准入通知终于正式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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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四部门将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


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可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如用于运输经营的还需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


通知中的智能网联汽车指的就是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和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功能。


也就是说,我们熟知的L3级和L4级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在试点路段合法上路了。车企也将开始合法生产搭载L3级和L4级自动驾驶系统的量产车型。


全面审读这一文件可以说,这是一份以安全为底限,在开放的同时,对测试企业尽量保护的政策。


智驾网总结有以下几个要点:


1、通知依然没有回应大量Robotaxi测试企业取消安全员的要求,安全员依然是必备条件;


2、事故责任归属的判断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3、在测试过程中事故责任系车辆负责的,造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的部分由试点使用主体(申请车企或其他试点申请方)补齐;


4、测试主体是车企和运营方,在试点区域,并不存在个人车辆进行L3级自动驾驶的口子;


5、没有在官方层面明确ODD(开启自动驾驶的条件),而是将ODD条件下放到申报主体(主机厂)自己定义;


6、这一开放与德国开放L3上路的模式完全不同,依然是试验性质。



01.

如何申报?


那么,自动驾驶车辆如何申请上路?对于生产使用自动驾驶车辆的车企和用户有什么要求?上路的自动驾驶车辆需满足什么条件?允许自动驾驶车辆通行试点的道路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L3级自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责任归属如何判定?通知都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申报主体是由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根据要求制定申报方案,可经车辆拟运行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申报。


对车辆拟运行城市的要求是需具备政策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条件。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通信管理局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不过,此次集中申报结束后,省级部门依然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充报送申报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方案进行初审,择优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02.

对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的要求


对于进入试点的企业,通知对其各方面能力都提出了要求,包括设计验证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监测能力,以及合理的用户告知机制。


为实现必要的设计验证能力,通知要求企业需要建立专门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设计开发机构,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安全能力方面,企业需具备功能安全保障、预期功能安全保障、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安全保障、软件升级管理、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等能力要求。


在安全监测方面,企业应对其开展实际道路测试和上路通行的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和报告,确保监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安全性、完整性。


对于用户,企业需要建立用户告知机制,确保用户充分掌握智能网联汽车与传统汽车在操作、使用等方面的差异。告知信息应明确写入产品使用说明书。


而对于上路试点通行的自动驾驶车辆,通知主要对产品技术和过程保障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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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当符合基本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


而作为智能网联汽车,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做到只能在其设计运行条件内激活,并具备明确的功能激活和退出策略。同时,自动驾驶系统需具备自动识别失效的能力,确认自动驾驶系统是否能够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并提供必要的信息提示。需要安全员接管时,能及时向安全员发出介入请求,并能够检测安全员是否执行接管操作。当安全员未能及时响应介入请求,自动驾驶系统应执行最小风险策略以达到最小风险状态。


此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还应具备事件数据记录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功能。


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过程保障要求则包括整车尤其是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安全过程保障、自动驾驶系统预期功能安全过程保障、整车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过程保障等要求。


在测试验证方面,需要对自动驾驶系统进行模拟仿真测试、封闭场地测试和实际道路测试,同时也应对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能力进行测试验证。试验过程中不应变更自动驾驶功能相关的软件及硬件。


03.

对自动驾驶汽车使用主体的要求


通知中对于试点使用主体的定义则是:


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次,在车辆运行所在城市具备固定经营场所,能够有效支撑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开展。此外,还需建立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机构,建立健全运行安全保障制度,从事运输经营的试点使用主体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


从该定义来看,目前试点通行的自动驾驶汽车使用主体更多的还是针对企业,而非个人用户。


对于使用主体保障运行安全的能力方面,通知要求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保障机制、风险与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具备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能力。


主要体现在:首先使用主题需要按规定配备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等运行安全保障人员,并建立培训、考核及管理制度。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


并且,车辆仅限于符合条件的试点使用主体使用,对违反规定使用车辆的,将取消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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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监测平台,对车辆运行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


此外,试点使用主体应当熟悉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条件,能够使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确保车辆超出规定运行区域后无法开启自动驾驶功能。


也就是说,目前自动驾驶车辆上路只能在规定运行区域内试点使用。


使用主体还应当对车辆上路通行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并按要求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其他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保险。


其对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保障能力则与汽车生产企业要求相当。


04.

自动驾驶车辆上路通行要求及事故责任划分


关于自动驾驶车辆上路通行的要求,通知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试点使用主体应当为车辆上路通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申请上路通行试点的,应当向车辆运行所在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申请登记,交验车辆,并提交多种凭证办理注册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对智能网联汽车来说,试点期间不得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抵押登记等业

务。


车辆运行所在城市应当具备支持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条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相适应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通信基础设施等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


试点路段、区域应当设置相应交通标识或者提示信息,保障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实现。且运行车辆的车身应当以醒目图案、文字或者颜色标示,以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交通参与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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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通知也对车辆内的安全员提出了要求,包括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 12 分记录,且不存在多种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等。


关于L3级别车辆最重要的责任归属问题,通知规定:车辆上路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于涉嫌由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交通违法,还应当通知相关主体接受调查处理。


对于上路通行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对安全员进行处理;能够确定交通违法是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按规定对相关主体进行处理。


如果车辆是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对于涉及财产损失或者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以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深度调查,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推动问题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其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试点使用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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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安全员等相关主体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试点使用主体可以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功能未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则按照现行规定承担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自动驾驶车辆,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使用主体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视频信息上传至地方平台,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事故自查报告和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要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使用主体提供其他信息和材料。


05.

试点暂停或退出


此外,通知也规定了试点暂停或退出的情况。


当车辆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状态下,因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发生3次需记3分以上的交通违法,或2起承担同等以上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车辆运行所在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报车辆运行所在城市主管部门。


车辆运行所在城市主管部门接通报后,应当组织调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将通知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使用主体暂停使用同一型号、同一版本的自动驾驶系统。


对暂停使用的自动驾驶系统,试点使用主体应当确保与车辆搭载同一型号、同一版本的自动驾驶系统始终处于未激活状态。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提交整改报告。经评估确认隐患已消除的,方可重新使用。


如试点使用主体在试点期间发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员、安全监控人员,未按规定将车辆运行数据接入地方平台等重大过失的,试点使用主体应当暂停车辆运行,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待提交整改报告,并提出恢复车辆运行申请。经评估确认后,方可恢复试点资格。


当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或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使用主体未履行安全义务或有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有关部门也可要求试点暂停或试点退出。


L3和L4级别自动驾驶汽车的准入和试点通行通知正式落地。此前据知情人士表示,企业都在准备L3级别自动驾驶车辆的研发。


奔驰此前已在德国和美国上路L3级别自动驾驶系统,宝马也宣布其智能驾驶系统已具备L3级别的能力,国内多家新势力企业更是在智驾能力方面摩拳擦掌。那么,谁会是国内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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