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驾注:全球首份无人驾驶汽车法律指导意见正式落地。本文转载来源为凤凰评论,作者为杨国英。由AutoR智驾转载。
在奥巴马发表《无人驾驶,没错,但是同样安全》专栏文章之后,美国联邦层面的无人车立法正在加速———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美国交通部已于9月20日发布针对从事无人驾驶技术厂商的指导意见书,并禁止各州单独制定规章制度监管无人驾驶汽车,这标志着全球首份无人驾驶汽车法律指导意见正式落地。
这就是事关创新的“美国速度”,在技术创新一经萌芽、稍显成形之后,部分地区(州)先行制度试点,然后联邦层面的相关制度配套立马跟上。回顾近百年的美国科技创新史,其之所以一直维持全球创新第一强国的地位,可以说,正是制度创新的提前引导、及时跟进,大大推进了美国科技创新的进程,并形成了全球独一无二鼓励创新的文化氛围。
以无人驾驶为例,中美两国对这一领域的深入研究,以及尝试应用,从时间节点上讲相距并不远,也就是最近三年的事情,从目前所取得的技术进展讲也基本处于伯仲之间,与谷歌和特斯拉在无人驾驶所取得技术成果相比,百度在将无人驾驶列为其首要重大投入项目之后,其所取得的技术创新成果亦毫不逊色,百度无人车甚至还一度刷新了K IT T I测试的多项世界纪录。
在这一轮已然展开的全球“无人驾驶”PK大赛上,某种程度上,中美各国技术层面上的创新,当下基本处于同一个起跑线,并不存在所谓的先发、后发的区别,但是,最终谁能拔得头筹、谁最先能够开花结果,却取决于各国制度层面的创新速度。
首先,通信标准制订的配套。所谓无人驾驶,毫无疑问,无线通信控制系统是其核心部件,而如果缺乏统一的通信标准制订,那么,我们可以想象,由不同无线通信控制系统驱动的不同无人车,在道路上将会产生怎样一个乱象!而与美国强制统一采用的DSRC通信标准相比,我国通信标准制订至今没有统一,还存在DSRC和LT E-V(后者为大唐电信和华为主导)两个通信标准。
其次,与通信标准制订相比,我国“无人驾驶”的制度层面配套,更为关键处在于立法问题。事关无人驾驶的立法,不仅是无人车能否合法上路的先决条件,而且是促进国内互联网巨头持续加大无人车研发投入的信心保证。
之于当下而言,在全球主要大国竞相角逐“无人驾驶”之下,我国若想在“无人驾驶”以及更为广泛的人工智能领域抢得先机,除了应尽快统一通信标准制订之外,必须尽快提速涉及“无人驾驶”的相关立法。总体来说,“无人驾驶”立法涉及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无人车产品量产、商用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二是无人车上路后,道路的配套建设标准、道路安全管理规定,特别是责任判定———有消息称,中国无人驾驶汽车的立法正在进行中,两年内可能落地,但这一消息的真实性还有待明确。
具体而论,固然“无人驾驶”因事涉工信部、交通部等多个部门,其立法工作尚需协调无法一蹴而就,但是,最起码应尽快明确“无人驾驶”的立法时间表,明确了“无人驾驶”的立法时间表,无人驾驶研发企业的研发进度方才能更为有序,其信心也才能得到制度层面的鼓励。此外,局部区域的无人驾驶试点,在初步统筹到位后应尽快放开,无人驾驶研发企业必须要有一个国内测试大本营,局部区域的无人驾驶试点,完全可以学习借鉴“加州经验”,通过地方规章制度的配套创新,促进国内无人驾驶研发企业的实地测试,这对于国内无人车的最终量产和商用至关重要,我们总不能让百度等无人车总是在美国加州测试。
一部耀眼的人类技术创新史早已经告诉我们,任何技术创新能否最终开花结果,最终均取决于制度创新的及时引导和必要跟进。一句话,如果没有制度创新的配套保障,即便技术萌芽最先诞生于某一地区,最终该地区也难以在这一领域取得绝对的竞争优势,指南针是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之一,但是我国近代并没有因此取得航海大国的地位即是明证。
当下,以“无人驾驶”为标志的新经济产业竞争大幕已经拉开,我国能否在这一轮竞争中抢得先机、并成功实现产业升级,其关键之处并不取决于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速度,而是取决于我国制度创新的配套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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