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江淮汽车 2016-09-08 12:50
江淮汽车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合资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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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江淮汽车发布《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合资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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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7日,江淮汽车发布《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合资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1、此次双方签署的谅解备忘录,除第 6 条(一般条款)外,谅解备忘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根据谅解备忘录,双方正在就新能源汽车领域成立一家新的合资企业的前景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合资公司的投资规模、商业模型等细节尚未确定;

  3、双方力争在备忘录签订后的五个月内商定并签署正式协议,随着市场及相关政策的变化,备忘录的未来履行及协议的进一步签署具有不确定性;

  4、双方的合资合作尚需履行双方相关的决策程序和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5、此次双方初步达成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合作意向,如果双方合资合作能够顺利实施,预期会提升公司技术水平和品牌溢价能力,有利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进一步开拓国内外新能源汽车市场,但实际效果目前尚无法评估。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

  本次签署的谅解备忘录,预计不会对公司 2016 年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构成影响。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德国大众汽车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全资控股公司,系大众汽车集团在华地区总部,主要负责投资、科研和咨询业务,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路甲3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为马蒂亚斯·米勒,注册资本为13,041万美元。

  大众汽车集团成立于1938年,总部位于德国沃尔夫斯堡,是欧洲最大的汽车公司,也是世界汽车行业中最具实力的跨国公司之一。大众汽车集团目前拥有十二大品牌:大众汽车(德国)、奥迪(德国)、兰博基尼(意大利)、宾利(英国)、布加迪(法国)、西雅特(西班牙)、斯柯达(捷克)、大众汽车商用车(德国)、斯堪尼亚(瑞典)、MAN(德国)、保时捷(德国)和杜卡迪(意大利)。大众汽车集团产品销往153个国家和地区,业务领域包括汽车的研发、生产、销售、物流、服务、汽车零部件、金融服务、汽车保险、银行等。

  与公司的关系: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双方于2016年9月6日在德国沃尔夫斯堡签署了该谅解备忘录。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次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签署正式协议后,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四)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次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无需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公司将在签署正式协议后,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的背景与目标、主要内容、合作模式、主要权利和义务

  双方签署的谅解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合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已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乘用车平均油耗达标与新能源积分交易制度》及《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都正在制定之中。

  面对日益趋严的中国油耗排放法规环境,双方同意利用各自在汽车领域的技术和商务优势,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框架下,深入探讨合作模式,以期实现双方共同合作开发新能源汽车。

  2、合作原则

  (1)双方的合作应遵循对等、公平、透明原则。

  (2)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框架下,乙方愿意在有条件的前提下支持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实现碳排放与燃料消耗限值达标。

  3、合作意向

  以新能源汽车产品为基础,成立一家研产销一体的合资公司,在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出行方案等领域开展全方位合作,以期共同为节能减排等作出贡献。

  4、关于合资公司的共识

  (1)投资

  (a)根据对等合作原则,双方分别以现金及/或其他有形或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各缴纳50%的初始注册资本。

  (b)根据合资公司业务增长或如中国法律未来另有规定,双方同意根据其各自的股权比例进一步认购和缴纳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合资公司业务计划确定后,合资公司每一方应进一步认购并缴纳的注册资本上限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2)产品规划

  (a)在合作起始阶段,双方计划尽快基于已有的成熟平台,共建具有竞争力的产品组合。

  (b)原则上,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并投入各自的资源(包括现有及未来平台、技术及其它专业技能)以实现上述产品战略。

  5、合作推进计划

  (1)双方应成立由双方各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将在本谅解备忘录签署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商业模型,并确定投资规模以及其他细节。

  (2)双方力争在本谅解备忘录签订后的五个月内商定并签署正式协议。

  6、一般条款

  (1)双方均确认并同意其自愿自行承担履行本谅解备忘录的义务、成本与风险,因此也同意,若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或无效,各方无权向另一方以任何名义索取任何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因本谅解备忘录产生的投资、在客户获取方面的投入,或是任何损失,包括未取得的预期利润。

  (2)在遵守双方已签署的保密协议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在就任意披露的形式和时机达成一致之前,不得披露本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包括披露正在进行会议讨论的事实)。在法律要求进行此类披露的情况下,任意一方披露关于本谅解备忘录内容的任何信息必须经由双方同意。

  (3)本谅解备忘录受中国法律管辖。由本谅解备忘录产生的或同本谅解备忘录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其存在性、效力、终止或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任何问题,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若需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双方需先就本谅解备忘录终止达成一致。从双方就终止本谅解备忘录达成一致之日起之三个月期限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终止的过渡期,该终止将在三个月的到期日起正式生效。

  (5)任何对本谅解备忘录的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本谅解备忘录以中英文版本写就,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中英文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交易各方的违约责任

  见谅解备忘录第 6 条(一般条款)

  (三)协议实际履行的前置条件、目前已满足的条件。

  此次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确立了双方将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初步合作意向,是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签订相关协议的基础。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本次签署的谅解备忘录,预计不会对公司2016 年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构成影响。

  (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此次双方初步达成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合作意向,如果双方合资合作能够顺利实施,预期会提升公司技术水平和品牌溢价能力,有利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进一步开拓国内外新能源汽车市场。

  四、重大风险提示

  1、此次双方签署的谅解备忘录,除第 6 条(一般条款)外,谅解备忘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根据谅解备忘录,双方正在就新能源汽车领域成立一家新的合资企业的前景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合资公司的投资规模、商业模型等细节尚未确定;

  3、双方力争在备忘录签订后的五个月内商定并签署正式协议,随着市场及相关政策的变化,备忘录的未来履行及协议的进一步签署具有不确定性;

  4、双方的合资合作尚需履行双方相关的决策程序和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5、此次双方初步达成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合作意向,如果双方合资合作能够顺利实施,预期会提升公司技术水平和品牌溢价能力,有利于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进一步开拓国内外新能源汽车市场,但实际效果目前尚无法评估。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进展,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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